粤交水运字〔2025〕19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5〕2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行业安全生产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抓好核查落实
一是全面核查,突出重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部《通知》的要求,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辖区内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国际、国内(包括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及其经营的船舶,以及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进行全覆盖核查。要认真检查企业资质保持情况、备案情况、经营状况、违规违章记录等,深入核查海务机务人员配备、履职和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情况。要突出重点,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水路客运企业和沿海省际危险品运输企业要逐家核查。
二是加强信息共享。在核查过程中,将辖区内企业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通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已取得DOC证书的,通报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对发生过等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并承担对等以上责任的企业,可会同相关海事管理机构重点核查,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
三是建立清单,抓好整改。切实抓好本次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存在问题的经营者、营运船舶实施清单管理,整改复核后逐一销号、闭环管理;对不满足条件(整改后仍不合格)、拒不接受核查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的、对联系不上且下达整改通知无效的经营者,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
二、压实安全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清醒认识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刻汲取2024年广州南沙“2·22”、2025年佛山顺德“2·21”船舶碰撞桥梁和湖南怀化“2·25”船舶碰撞事故教训,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聚焦经营“四类重点船舶”的航运企业,尤其是涉夜游船、客滚船、电动船经营等重点领域,检查航运企业推进水路运输领域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防范船舶碰撞桥梁、商渔共治、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学习贯彻等工作落实情况,深入整治“挂靠”“海务机务人员兼职”“代而不管”等突出问题,坚决守牢安全生产的底线,确保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按时完成任务
一是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动员,严格遵守纪律,妥善保存经营者商业和个人信息,确保于2025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核查工作。同时做好核查工作总结(一式两份,应包括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发现问题整改、处罚情况等内容,有关汇总数据较上一年变化率超5%的应说明原因),联同相关附表于2025年5月5日前报厅。
二是厅拟于2025年3-4月赴有关地市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抽查检查从事港澳客运、沿海省际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和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30家以上。
三是本次年度核查工作继续应用“广东省水运监管子系统”(下称“系统”)组织实施,企业通过系统录入年度核查报告书及相关附表等资料,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结合现场核查情况,进行在线初审、签署核查结果,并加盖电子印章。
联系人:张克雄(厅水运管理处),020-83730563;吴道禄(船东协会),17702080891;蔡文虎(系统技术人员),13416181974。电子邮箱:gdsa020@163.com。
附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含附表)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