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黄女士
留言日期:
2024-12-17
主题:
跨境运输车辆指标如何变更
内容:
A公司(深圳企业)和B公司(香港企业)合作经营了一家C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持股0%,提供合作条件;香港方持股100%)),A、B、C公司联合申请了“粤港客运大巴车辆指标”。
现合作经营期限到期,中方股东A公司拟退出C公司,请问该如何办理“粤港客运大巴车辆指标”调整手续,将指标给到C公司,需要按照什么流程进行办理,有无相关政策依据支撑。
经检索,《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现有跨境运输合作经营企业管理第(三)款规定“现有合作经营性质的跨境运输企业合作关系解散,注销合作企业的,原获得跨境车辆指标的内地合作企业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二条开展自营,或者出具同意书,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将其跨境车辆指标调整给跨境车辆在港澳注册登记的港澳企业在内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开展自营。”但该实施细则尚未印发,请问能否依据该条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