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吴丽仪
留言日期:
2025-03-24
主题:
转圈粮问题
内容:
我司与粮食加工厂合作,对储备粮进行加工生产,二者皆为独立法人机构。我司将储备粮稻谷销售给加工厂生产为成品粮,或将储备大米销售给加工厂再配方加工生产为新的成品粮产品,然后我司再向加工厂购回其加工生成产品,请问这批粮食是否属于“转圈粮”?这种操作是否违规?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3-25
答复时间:
2025-03-27
答复单位: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出的有关是否属于“转圈粮”的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政府储备成品粮油安全储藏技术要点》规定,采购的成品粮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大米质量应符合《大米》(GB/T 1354),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15)的要求。成品粮油的储藏不得超过保质期,宜在保质期前三个月出库。

二、根据上述规定,如将储备粮稻谷销售给加工厂生产为成品粮,再向加工厂购回,购回的加工生成产品应满足30天内加工、质量符合《大米》(GB/T 1354)、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15)的要求,且不得超过保质期出库。

三、《大米》(GB/T 1354)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以稻谷、糙米或者半成品大米为原料经碾磨加工成的食用商品大米。如将储备大米销售给加工厂,经配方加工生产为新的成品粮产品,不符合《大米》(GB/T 1354)“经碾磨加工”的要求,不得作为政府储备粮。


满意度:
我要评分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