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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年01月21日 来源:本网

粤财罚〔2025〕1号

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东粤和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723443Q

  法定代表人:王*群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街道体育西5号骏汇大厦南座26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3〕3号)要求,广东省财政厅于2023年8至9月对你公司2022年度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抽查发现,你公司出具的《惠州市炬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课税涉及的惠州市炬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粤和资评报字〔2022〕第003号)未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数据资料,工作底稿不能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不足以支撑评估结论。评估值占全部资产评估结果94.18%的房地产评估勘察记录缺少关键性内容,缺少询价过程记录痕迹。未见履行流动资产核查程序,现金盘点表未反映其履行的盘点及监盘程序,底稿未见银行存款对账单、询证函,其他应收款未见履行核查程序等。

  《惠州富士织带皮具厂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粤和资评报字〔2022〕第006号)工作底稿不能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只采用资产基础法一种评估方法、且未对未使用其他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不足以支撑评估结论。评估值占全部资产评估结果96.45%的厂房和土地评估中,现场调查程序履行不到位,未见厂房基准造价和调整系数等依据、未见具体的调整说明,未见土地使用权调整系数依据和说明。评估报告所涉及的所有资产和负债的评估值缺失评定估算过程等。

  以上违法事实,有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于2025年1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粤财罚告〔2024〕11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规定。经研究,本机关认定上述事项构成重大遗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第(六)项情形。

  根据你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事实,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违法程度属一般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5年1月20日

  文件下载: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财罚〔2025〕1号)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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