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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年12月25日 来源:本网

粤财社〔2024〕25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24〕10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制定了《广东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      


广东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

现金收益运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股权,是指根据粤府〔2020〕10号文划转的我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

  本实施细则所称现金收益,是指划转的我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分红,以及通过国有股权及分红运作等形成的现金收益。具体包括:

  (一)直接划转和再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现金分红;

  (二)国有股权运作产生的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现金收益;

  (三)替代或者补足无法追溯划转的国有股权而向承接主体交纳的现金;

  (四)现金收益运作产生的收益。

  第三条 我省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由省财政厅代表省人民政府持有,并委托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控股)作为承接主体,对我省划转企业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市县不再设立承接主体。

  第四条 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应当坚持保障安全、独立运行、单独核算和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在运作中切实加强风险控制,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我省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实施监管,制定并组织实施我省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向中央有关部门报告我省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情况。

  第六条 粤财控股作为承接主体,负责我省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并接受监督。粤财控股应当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做好风险预警防范,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及时进行提示;要及时报告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对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保值增值提出建议;不干预划转国有股权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

第二章 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

  第七条 国有股权的运作管理,应当符合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广东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等规定。

  国有股权转让,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转让国有金融机构股权的,须符合国家和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要求,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八条 扣除按规定上缴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后的现金收益,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将不低于上年底累计现金收益的50%委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剩余部分由粤财控股在限定范围内进行投资运营。具体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粤财控股每年根据上年现金收益结存规模,兼顾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制定当年度投资计划,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投资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对划转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增资。其中,对因不可预见原因未纳入当年投资计划的对划转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增资事项,需按规定单独报批。

  第十条 粤财控股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一家具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开立一个账户(以下简称资金归集账户),用于现金收益管理。该账户的资金收支应独立运作、单独核算,与粤财控股自身经营业务和资金严格隔离。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私自转移账户资金,确保账户资金安全和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粤财控股应加强现金收益的存放管理,制定科学合理、公平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存放收益最大化。对资金归集账户中的活期资金,应在管理制度中明确结余上限和停留时间上限,当结余规模或资金停留时长超过上限时,及时启动资金存放程序,避免资金长期以活期存款形式滞留资金归集账户。对投资于定期存款的资金,应在管理制度中设定在同一家银行(含所有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放银行)的定期存款(资金归集账户中的活期存款除外)占银行定期存款总额的比例上限,避免资金存放过于集中,合理分散风险。对资金定期存放涉及的银行账户原则上由粤财控股与省财政厅实施联合印鉴管理。

  第十二条 粤财控股应定期与托管银行和存放银行对账,确保账实相符;建立托管银行和存放银行考评机制,考评结果作为各银行参与账户开设和资金存放选择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现金收益投资运营发生的

  文件下载:广东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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